2008年8月2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以案说法
开发商应为“薄”房顶埋单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周寅潇 叶兰

  楼上住户装修,楼下住户的天花板居然被击穿,原来天花板的实际厚度比设计厚度少了24mm。近日,德清的崔女士通过诉讼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案件回放:
  2005年1月,崔女士从德清某房产公司购买了一套一楼的住房。2007年11月,因楼上的住户装修,崔女士家的天花板被击穿了两个窟窿。这可让崔女士非常担心,是楼上装修太猛,还是房屋质量有问题?
  崔女士请人做了检测。检测结果发现,天花板局部现浇板实际厚度只有86mm,而设计的厚度应该是110mm,实际厚度足足比设计的少了24mm,必须要以粘贴碳纤维材的方法进行加固。
  今年7月,崔女士将房产开发商告上了德清县法院,认为房屋建筑质量存在重大瑕疵和严重的安全隐患。崔女士提出了5万元赔偿要求。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崔女士和开发商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开放商拿出1.5万元,由崔女士自行修复天花板。日前,崔女士已经拿到这笔款子。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都应予支持。
  在商品房交付后发现质量问题的,如果是一般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内的,买受人最好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开发商给予修复,若开发商拒修,则可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并保留修复费用和其他方面因此受到损失的证据,这些损失可通过诉讼向开发商主张索赔。修复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邻居不愿配合修复的情况,对此,开发商或购房者可依据不动产相邻等有关法律规定诉请法院判决其强制履行。